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11-1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核发木材运输证:
(一)申请运输的木材(含木材产品)来源清楚;
(二)申请运输的木材(含木材产品)在林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准运木材运输总量之内。
四、所需材料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及其开具的介绍信;
(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材时的合法来源的木材运输证明、外购木材合法来源的木材运输证明及木材发票、乡镇村集体自产木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缴纳育林费收据、乡镇林业站为个人房前屋后自产木材出具的证明、进口木材的海关报关单及单位介绍信);
(三)木材检疫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当即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林业局受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当即提出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股长签批。股长签批后承办人A签发木材运输证。股长无法签批,由主管副局长签批,股长和主管副局长均无法签批的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市林业局网站(HTTP://WWW.TLSLY.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即时告知申请人。
八、审批时限
2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be365官方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be365官方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省内木材运输证审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