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11-1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院另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一)有固定的厂址、厂房;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木材加工设备;
(三)有合法木材原料来源渠道;
(四)有定型产品;
(五)有固定的从业人员;
(六)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木材经营加工审批表;
(二)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书面申请报告;
(三)场地、厂房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
(四)经过论证的生产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当即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林业局受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股长审核,股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承办人A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的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市林业局网站(HTTP://WWW.TLSLY.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市林业局网站公告7日。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be365官方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be365官方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