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11-1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主管副市长、市长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铁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be365官方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铁编[2001]62号)规定:"铁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是铁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林业局。主要任务是: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基础建设,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专业扑火队的培训,组织扑救森林火灾;负责野外用火许可证、防火期入山证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受理范围和许可标准
(一)受理范围
在森林防火期因生产生活需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
(二)许可标准
需要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必须制定严密的预防和扑救措施。
四、受理
(一)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野外用火工作方案或预案;
3、森林防火区森林经营部门(乡镇、林场)书面意见;
4、用火区域图表。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野外用火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野外用火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野外用火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后上报主任,由主任安排承办人B组织2人以上核查组,对用火单位或个人及用火区域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核查组所有成员及申请用火单位负责人或申请用火人要在现场核查意见书上签字。需要整改完善的,要在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完成整改后进行复查。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承办人A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提出初步审批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主任审核,主任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副市长签批。主管副市长签批后由承办人A制作并向申请人签发野外用火许可证。主任无法审核时,由副主任审核;主管副市长无法签批时,由市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
六、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现场核查及签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市林业局网站(HTTP://WWW.TLSLY.COM)长期公布。对批准的野外用火申请在市林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be365官方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be365官方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野外用火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
野外用火审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