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11-19
涉林治安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森林公安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治安队长、森林公安局法制负责人、森林公安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林业厅联发【2008】123号文件《关于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治安案件时,省森林公安局行使市(地)级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和治安处罚决定权,各市森林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的直属分局、市级森林公安局的分局、哈尔滨市阿城呼兰两区的森林公安局、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公安局和试点授权的巴彦县等39个(县、区、市)森林公安局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和治安处罚决定权。"
(二)铁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铁编【2008】7号)《关于印发<铁力市森林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规定:"铁力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对铁力市辖区内的各类破坏森林案件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行政及刑事侦查工作。治安队负责林区巡逻、防控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林业公安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涉林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涉林案件等工作;负责铁力市地方辖区内禁种铲毒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林业厅联发【2008】123号文件《关于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处罚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受案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对有违反治安管理事实、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A、B填写《受案登记表》报队长审批,队长批准后即进入调查程序,开始案件调查。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B依法采取传唤、询问、检查、扣押、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获得相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三)审核
承办人A、B将《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治安队长审查,治安队长审查后报法制负责人对案件调查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内容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办案部门重新调查。
(四)告知、听证与复核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治安处罚的,由承办人A、B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对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A、B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需要听证的,由法制负责人组织听证;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A、B进行复核。
(五)决定
承办人A、B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作出处罚决定。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局长召集办公会议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负责人指定法制工作人员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违法行为人。
(七)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A、B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A、B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市林业局网站(HTTP://WWW.TLSLY.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从受理到做出处罚决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不含鉴定时间)。在30日之内不能办理完毕的,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延长办案期限的申请,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不含鉴定时间)。
七、监督检查
执行《be365官方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be365官方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林业治安处罚工作流程表